《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昨日表决通过 单位和个人取水生产经营最高可罚1万
中国广州网讯 连日来关注的市民取用白云山水,是否一概采取罚款的问题,昨天终于有了圆满结果。经昨天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最终表决通过的相关条例规定,个人取地表水自用的,应当予以劝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处以20元~50元的罚款。同时规定,个人取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单位取水的,可处以2000元~10000元的罚款。
个人取水以教育为主
昨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下简称《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在原来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基础上作了较多修改,特别是在单位、个人取用白云山水方面进一步细化了规定。
原条例草案曾拟规定,禁止取用地表水,个人取用的,要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此条规定,市民上山捧口水喝都可能会被罚款,该草案引起市民广泛争议。在对条例草案的审议过程中,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的人大代表也对此条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保护白云山水应重点打击一些酒店、宾馆、水厂等单位取用水行为,而市民个人取水其实量不大,并且已成为了一种习俗,有关条文规定对此行为规定一概予以罚款,对市民个人而言有点苛刻。因此,建议区别对待,并放松对市民个人少量取水行为的监管。据此,市人大法制委建议对单位取地表水自用的行为与个人取地表水自用的行为进一步区分,并分别设定处罚。
原条例草案规定的取水行为大致分为两种:取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个人取水。《修订草案》则进一步细化为:个人取用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取用水以及个人取水自用三种,并分别对这三种行为设定了处罚。此外,对于个人取水自用行为的管理,法制委建议以教育和责令改正为主要方式,对于拒不改正的,再根据情节给予一定处罚。
取水用于生产经营要重罚
据此,建议将原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作一定修改,修改后规定,个人取用地表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单位取用地表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取地表水自用的,应当予以劝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修改以后,驻白云山上或周边的各单位取水行为被禁止,取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受到重点打击,而市民个人取水自用的行为不再“一罚了事”。市人大法制委认为,修改后的条例,可以更好地保护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水资源,达到涵养水源、保护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的目的。
而记者先后采访了几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他们认为,修改后的条例对市民个人取用水放宽了限制,而市民上白云山捧口水喝或洗手、洗脸等行为应不在处罚范围之内,这些应在有关细化规定的释法工作中予以明确。
取消框定性保护范围
为便于管理,条例草案曾在第二条规定了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的框定性规定,即“位于丛云路、白云大道、政民路以东……”等规定。在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框定性规定不太明确,如这些路本身是否在保护范围以内等不明确。同时,有关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仍在层层报请国务院批准,如果出现该规定的保护范围与国务院通过的总体规划不一致的情况,将难以处理,因此建议删去。
《修订草案》吸收了这一建议,修改后规定,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包括风景名胜区和外围保护地带。风景名胜区内划定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和核心保护区的面积与界线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山上捕鸟罚款上限下调
原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捕捉、捕杀或伤害鸟和其它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在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处罚幅度过大,处罚机构的自有裁量权过大,应予修改。
市人大法制委同意这一意见,建议对处罚数额的上限进行下调。据此,修改后规定,捕捉、捕杀或伤害鸟和其它野生动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修订草案》保留了有关关停水厂的规定。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立的水厂和抽水设施应当限期关闭或停止使用;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撤回行政许可,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修改后的《修订草案》昨天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记者 魏黎明 通讯员 穗仁宣) |